《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新办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介绍,近年来,我国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张迅介绍,为了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条例》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如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等,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二是细化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三是建立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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