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形式日渐创新,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网络购物纠纷、食品安全纠纷、旅游纠纷、预付式消费纠纷等新型纠纷形式不断出现,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维权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诉至法院。
浙江各地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诸多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梳理食品、交通工具、预付卡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旨在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通过运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维权,守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同时敦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梭子蟹变身江蟹 返还差价一千五
高高兴兴为女儿筹备订婚喜宴,却因酒店将蝤蛑(梭子蟹)上成了江蟹惹了一肚子气。为此,丁女士和某酒店打起了官司。
2017年6月,丁女士在温州市永嘉县某酒店预定了12桌酒席用于女儿订婚宴。双方约定:酒席合菜为3680元/桌,合菜包含菜品干蒸蝤蛑两只。9月27日订婚宴席中,该酒店未按约定提供菜品干蒸蝤蛑,而是上了一道江蟹。宴会结束后,酒店还是按原先约定的合菜价格3680元/桌收取了餐费。酒店的工作人员曾向丁女士道歉,但双方就赔偿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丁女士将某酒店以合同违约为由告上永嘉法院。
丁女士称,好的江蟹价格大概30多元一斤,而蝤蛑要120元至130元一斤,一桌两只蝤蛑大概1.3斤左右,当日一共定了12桌,故被告永嘉县某酒店应向其支付宴款差价2000元。且其在被告处预订的酒席系为女儿操办订婚宴,应邀参加的宾客众多,现被告擅自将高价的蝤蛑换成低价的江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其家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除了赔偿差价外,丁女士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同时在温州地级市报刊上连续登报10天向其道歉。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提供菜品,将干蒸蝤蛑换成江蟹,故应承担返还差价的违约责任。该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主张的蝤蛑与江蟹的购买价格与菜品差价,判决被告永嘉县某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丁女士差价款1500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经办法官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网购电池突自燃 欺诈消费三倍赔
张某是温州市瑞安县某公司的业务员,为用户提供宽带安装、维护上门服务。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张某先后3次从淘宝网一家名为“绿色能源”的商家购买了三组锂电池和充电器。2018年2月2日晚,张某下班后,像往常一样给电动车充电,不料锂电池却发生自燃现象,造成电动车及车内物品被当场烧毁。火灾发生后,张某随即向商家和淘宝客服反馈并要求进行赔偿,但由于商家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致使事情一直能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张某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火灾是不是锂电池自燃所引起的。一方面,根据原告张某的陈述,其在使用涉案锂电池给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同时确实还使用了另一组铅酸电池。鉴于火灾现场已灭失,确实无得出有效结论,即推断系锂电池存在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而另一方面,通过对火灾现场剩下的充电器进行检测,发现充电器的电压并不稳定,且输出电压要高于锂电池额定的充满电压。因此,也不排除充电器电压过高引起锂电池自燃。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对被告在淘宝网店内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查阅,发现其对涉案锂电池的产品介绍表述为“淄博某工贸公司所生产,软包磷酸铁锂电芯,保修期3年,1年内免费维修”,从宣传用语、配图整体效果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层面来看,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锂电池为淄博某工贸公司所生产,且有质量保证。对此,被告的陈述是涉案锂电池为其自行组装而成,其中充电器和磷酸铁锂电芯均系其从网上另行购置,但均有各自产品合格证明,至于组装后的成品确无相应的合格证明。由此可见,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并未能真实、全面的介绍涉案锂电池基本情况,且组装后的成品无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从而误导了原告进行购买,已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瑞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9290元及三倍赔偿金27870元,合计37160元。
健身馆搬迁新址 预付款项应退还
2018年1月底,杭州市民郭某与杭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入会协议书》一份,约定郭某为预缴型会员,预缴费用5000元,期限为48个月。郭某于当日支付费用5000元。
2018年2月初,郭某收到健身公司发送的短信,表示因场馆租约到期,将迁移新址,即日起进行会员转移工作,新会馆将于5月底开业。郭某立即联系该公司,认为其事先并未告知迁址,属于欺诈行为。后健身公司新馆于2018年11月开业。因双方协商无果,郭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会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费用5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被告收取了原告会籍费用,却未在办卡时告知将迁移新址,且新址开业前装修准备时间长达半年以上,而原告在知晓搬迁事宜后便立即与被告协商退款,亦未实际消费,故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入会协议书》,并要求退还服务费5000元。法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说,如今,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婚介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常见的消费模式。为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预付式消费,并以较低折扣或积分优惠吸引消费者。这种表面双赢的局面背后隐藏巨大风险,且这种风险主要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能不仅损失了预付款利息,限制了自由选择权,而且还容易陷入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陷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预付凭证的发放主体、金额限制、合同内容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注意甄别和审查。因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长期消费信用合同,若出现经营者未按约履行合同,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消费者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规集市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假冒伪劣、坑蒙欺诈屡禁不止、防不胜防,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和诉求,把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增强消费者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梁换柱、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也在不断花样翻新,有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以经营电子商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人真假难辨。因此,消费者在享受新的消费方式给人们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增强识别假冒伪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本领,不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
天天都是“3·15”,人人都是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是民生大事,任何时候都不应有丝毫忽视。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造一个透明公正、诚信无欺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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