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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父母隐蔽侵害 能否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2019年04月17日 08:48:43 来源:检察日报 胡玉菡 王帅

  家庭成为“伤心地” 不合格父母应被撤销监护权

  漫画/王帅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一些未成年人遭受着父母的隐蔽侵害,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激起广大网友的愤慨。父亲长期性侵亲生女儿、95后父母售卖亲生儿子……这些案例也引发了质疑:如果父母存在侵害子女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否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

  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应被撤销

  12岁女孩小芳的母亲在外务工,小芳留守家中由亲生父亲独自监护,不料父亲杨某借机性侵小芳长达数月。2018年12月11日,经四川省叙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叙永县检察院向当地妇联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记者了解到,目前,杨某已开始服刑。接下来,检察机关计划对小芳进行回访,了解她的监护情况。

  “悲剧源于监护人的人性丧失,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超乎我们的想象。”办案检察官、叙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古智敏为小芳的遭遇感到痛心。在将小芳的生父杨某绳之以法后,古智敏依然觉得检察机关能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应尽一切可能防止杨某利用监护权再次伤害被害人。“监护人被判刑不代表监护权的当然丧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成为当然的选择。”此外,古智敏表示,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检察机关将继续督促生父杨某履行经济上的抚养义务。

  “家庭本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港’,在上述案件中却成了受到侵害的‘伤心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这些不负责的父母,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凸显出来。虽然自未成年人出生起,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与地位,但一旦父母的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现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时,这种“天经地义”就应被国家权力予以干涉,即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更为合适、合理的成长环境。

  在实践过程中,什么样的不称职父母会被撤销监护权?古智敏介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比如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检察建议有望激活相关“僵尸条款”

  18岁少女徐某某和20岁青年常某某相恋同居后意外怀孕,2017年8月生下了男童天天。由于常某某给不起母子俩抚养费,生活窘迫的徐某某将天天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外地男子。常某某知道后大怒,想将孩子要回,但对方一口回绝并追加了3万元。此后,常某某不再反对,并照抄了一份送养协议交给男子。2018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获刑五年零三个月和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普陀区检察院向看护天天的临时看护中心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中心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2019年3月28日,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组检察官首次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同时撤销男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天天的外公外婆为其监护人。

  “检察机关作为困境儿童的保护者,要竭尽全力守护孩子的美好明天。”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徐丽春认为,检察建议督促撤销监护权,是进一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的工作探索和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撤销监护权能够让社会上其他不负责任的父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起到良好社会警示作用,更有利于被侵害的儿童今后健康成长。”

  “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被称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四道坎儿”,张新年也提到,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一度被称为“僵尸条款”,但近几年撤销监护权案例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是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的结果。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成功地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延伸至民事领域,用公权力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民事领域的保护,“这种做法值得点赞”。

  多部门织密困境儿童保护网

  2019年4月11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其中之一是缺少统一的转介机构,导致资源分散。

  对此,最高检发布的十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典型案(事)例中,提到一个多部门联动救助困境儿童的案例:一位没有父亲的5岁女童被长期吸食毒品的生母多次殴打,并带去共同盗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固定证据后,会同区未保中心、派出所、民政局、滨河社区及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召开联席会议,一方面建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其生母的监护权,另一方面为女童成长共商共建支持性计划。目前,该女童生活于双亲健全的“模拟家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向上。

  该案的典型意义给出了提示,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积极联动社区共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机制,发现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线索后,一方面引入专业社工为相关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干预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开展跨部门协作,通过联席会议明确职责,为未成年人远离监护侵害、妥善进行监护安置以及解决未来生存、就学等问题共建长期性综合救助计划,及时救助困境儿童,切实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检察机关在介入时,侵害儿童的悲剧已经发生。”参与办理过类似案件的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桂文茜认为,撤销监护权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要统筹社会资源,形成救助合力,织密困境儿童保护网。“未成年人监护涉及民政、教育、卫生等多家机关的职能,现阶段对于发现报告、督促教育、剥夺制裁等工作的有关协助,还需要建立一套较为科学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

标签:监护权;未成年人;撤销;父母;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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