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揭秘海南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特征
套路贷和地下执法队暴力催收相结合
开出优惠条件,诱骗你;肆意认定违约,套牢你;公司风控部门变身“地下执法队”,恐吓你……这个以赵建灏为首的涉黑团伙,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通过以贷养黑、以黑护贷缔造了一个2.47亿的“黑金帝国”。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黑老大”赵建灏有期徒刑22年。据了解,这是海南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因受害群体多为在校大学生,海口中院专门把法庭搬到了学校,借此机会进行校园普法宣传。
刚40岁出头的赵建灏只有中专文化,其貌不扬,但他在海口民间借贷行业很有名气,系多家小额借贷公司的主要股东。
2016年初,赵建灏与李坛宝、林培龙商议在海口市成立一家公司,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随后又拉来刘鸿斌加入。当年6月份,四人合伙成立的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洲公司)开门营业,刘鸿斌任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赵建灏、刘行汾、刘鸿斌、陈伟等人又于2017年7月出资成立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沿用“套路贷”的经营模式,两家公司人员相互协作,互相支持。
2018年3月,赵建灏等人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金展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这家公司为依托,将“套路贷”和“地下执法队”暴力催收相结合,发展成为以赵建灏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18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查明,这个涉黑团伙以同乡、亲情为纽带,主要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2.47亿元。
这个公司业务员以放款快速、手续简单等优惠条件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办理贷款业务。当被害人借款时,公司会对其进行“家访”,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并对办理车贷的被害人车辆安装GPS。
在放款时,伍洲公司还会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贷款数额。签订单方空白协议后,又蓄意制造违约陷阱,以被害人“车辆GPS信号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2017年4月24日,曾某祯到伍洲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15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扣除家访费、首月利息等后,曾某祯实际得款11750元。
同年5月23日,风控部林小福肆意认定曾某祯信用不好,要求其提前还款。当天中午12时30分许,曾某祯到伍洲公司后表示无法提前还贷。孙靓、林洪平、郑春勇和林小福便将曾某祯控制在办公室内,威胁其不还钱就不让离开。
当晚22时许,曾某祯被迫打电话向朋友筹集15000元还给孙靓。孙靓等人又以曾某祯延误他们下班为由,要求曾某祯支付加班费4000元,曾某祯被迫给孙靓等人800元后,当晚23时30分才被放走。
在伍洲公司,内设业务部、风控部,业务部门负责通过散发广告、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风控部门负责对前来贷款的被害人进行资格审查及暴力催收。
据了解,这个涉黑团伙凭借其追债手段暴力性突出的威名,在海口地区的小额贷款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甚至其他多家从事车贷业务的公司都要借助其风控部暴力催收。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和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就曾雇佣伍洲公司帮助非法扣车70多辆。
近日,海口中院对这起“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首要分子赵建灏有期徒刑22年,其余17人分别获刑3年至20年不等。
■ 法官说法
宣判后,海口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家法说,“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称“不须担保、放款快、利息低甚至无利息”等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催收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套路贷”披上了“校园贷款”的外衣,将罪恶的魔爪伸向校园。犯罪团伙利用学生涉世不深、思想单纯的特点,专喝学生的“血”,一旦沾上“套路贷”便永远还不清债,“电话骚扰”“拍裸照”等催债手段更让人胆战心惊,把一个个学生往绝路上逼。
为此,宋家法提醒大家要认清“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不要受“无担保、低利息、零利息”等虚假宣传的迷惑,跌入“套路贷”陷阱。尤其是在校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切忌为了满足一时的虚荣而胡乱地从网上线下借款。如果实在需要用钱,应该先和家里商量,通过正规途径贷款,不要轻信“小额贷”“无抵押贷款”等套路。万一不小心落入“套路贷”陷阱,应马上报警。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
- 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
-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
- 男子兜售“如何诈骗女性教程”被拘留 罚款5万元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