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一起非法组织多名外国人入境当“黑外教”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一教育公司监事和两员工,以虚构的入境事由介绍外国人入境并将对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到多家幼儿园非法务工。3人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获刑一年半至两年。
一审
将没教学资质老外输送至双语幼儿园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前,刘某娟是北京蓝海云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良勖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霞、赵某则是上述教育公司的员工。
刘某娟主要负责将外教介绍给各大幼儿园。据她供述,公司会在外教签证到期时帮助联系办理新签证,并且承担一半的签证费用。由于工作签证的申请难度较学习签证和商务签证难度大,但因市场需求大,所以才会雇佣持有非工作签证的外国人。
“个人绩效的计算就是在招聘外教及找需要外教的幼儿园方面的贡献,贡献越大,给的工资越多。”刘某娟说。
刘某霞的任务则是在网上招聘外国人。“公司要求我们每个月介绍成功三个外国人,如果没有完成指标就扣钱,少一个就扣100元,每多一个外国人就发500元奖金。” 刘某霞当庭还供述称,“我们是让外国人在境外去找境外的中介公司,随便以任何一个理由申请签证,只要能进中国就行。”
负责对外教进行审核的赵某则表示,在俄罗斯、韩国等境外办理的商贸和学习签证,只要能让外国人以一个合法的身份入境即可,但是不会做和商贸有关系的任何工作。同时在与幼儿园进行对接的过程中,“会让他们删掉与我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因为害怕警察查到我们公司给他们幼儿园介绍派遣过外教。”赵某表示。
三人被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10月被拘留,后被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间,3名被告人伙同外籍人员海某(化名,另案处理)组织有意来我国从事外教劳务工作的塞尔维亚籍人员薄某(化名)、乌克兰籍人员安某(化名)等人,以虚构的入境事由骗取短期学习签证或者商贸签证的方式进入我国大陆境内,并将上述外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到北京市多家幼儿园非法务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外教没有合法入境手续,非法组织多名外教入境,并介绍外教非法从事劳务,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客观特征,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三名涉案外籍人员因非法就业被行政拘留,后遣返回国。
一审宣判后,刘某娟和刘某霞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罪名合适
上诉中,刘某娟表示不认罪,其称涉案外国人护照和签证都是真实的,且是外国人自行办理的。审批行为是公司工作内容,在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未定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有罪,涉案外教等三人未被认定为偷渡,自己也并没有见过涉案外教。
其辩护人也表示,刘某娟是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幼儿园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刘某霞的上诉理由则是涉案外籍人员的商务签证是在联系其之前,就已经在境外办好了的,对于申请签证的细节和费用并不清楚。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罪名系关于妨害国境管理的犯罪,侵犯的个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三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拉拢介绍等方式帮助外籍人员以虚构的入境事由入境,虽然外国人入境采取的学习签证、商务签证形式为真,尚未发现造假情况,但其入境事由是我国政府是否批准其入境的重要方面。
根据在案证据,三人行为和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国境的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犯罪。本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个人进行策划组织的行为,让涉案外国人在华非法务工,特别是从事幼儿教育,应当对三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罪名合适。
7月16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
相关部门应严管外籍人员入境事由
此案中,为何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后,选择在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
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于靖民表示,如今幼儿教育市场中,一所幼儿园是否具有外教,能否进行双语教学,是其能否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此案中,显然涉案外教服务的幼儿园对于外教的来源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
“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学习、商务签证的方式规避了一些监管,忽略了对法律上的认识。”于靖民说道,“其中非工作签证一般只允许外国人在华停留三个月左右,而此案中的涉案外籍人员,有的已经在华逗留超过一年。我国政府对于外国人入境事由的考察是能否取得签证的重要因素之一。”
于靖民告诉北青报记者,大部分外教都是合法来华务工,且教学水平也是值得认可的,像此案的“黑外教”就很难保证了,有些可能来自非英语母语的国家。
对于如何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于靖民表示只有在入境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用工单位和中介公司也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部门,也应该对中介公司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也应对非法入境人员加大打击力度,承担相应职责。
新闻背景
外教在国内任教需哪些资质
所谓的“黑外教”是指那些来我国从事语言教学的外国人,来我国上岗之后没有取得工作许可,也没有取得其母语专业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按照我国规定,来我国从事语言教学的外国人,除了满足以上条件之外,还要具备两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的经历。
另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要求,如果是线上培训,外籍人员需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同时,还要求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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