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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2019年09月23日 10:14:37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事项作出具体部署和规范。

  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意义?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就相关热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明确中央和地方实施时间表

  《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划转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同时有利于减税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表示,此次在成功试点基础上提出全面划转的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工作规范,加大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相信政策将平稳有序实现既定目标。

  明确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义务

  除明确时间要求,《通知》还规定了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要求等内容。《通知》规定,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操作办法》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税费处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获取收益“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该负责人说。

  郑春荣认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国有股权划转不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份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份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标签:国有资本;社保基金;工作;股权;国资委;收益;义务 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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