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问题并开展整治工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银保监会成立后,更加重视此项工作,对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依法依规严格惩处。除了出台具体办法,并将其纳入市场乱象整治的重要内容外,还公开通报了典型案例。譬如,今年9月2日,银保监会对外通报了3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其中涉及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欺骗投保人、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等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也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众所周知,银行保险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直接服务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任由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泛滥,不但会影响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社会信誉,更为严重的是,还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和社会稳定。
不可否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金融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部分银行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由此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问题不断发生。《通知》针对当前这一乱象进行整顿,不仅及时,而且非常必要,体现了监管部门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强化整治问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不仅如此,《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担当作为。
毋庸置疑,监管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并不能完全杜绝违规问题,要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压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查制度建设是否完善。二是要查产品设计是否合理。三是查销售行为是否合规。
此外,监管部门也要高悬处罚利剑,对于自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走形式问题,除督促纠改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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