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引发热议
不能让维权经历成为求职障碍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
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
用人单位招聘不能任意“画杠杠”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介绍,确有公司将申请过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作为招聘的“隐形”考核条件,但鲜有企业将其明文写到招聘条件中。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能否在招聘时任意“画杠杠”?王雨琦表示,用人单位招聘应依法进行。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王雨琦说,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人员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结合受理过的案件,王雨琦向记者介绍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度维权,如只上三五天班,试用期还未过,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种情况极其罕见;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权。“合法维权是应该被鼓励的行为。”王雨琦说。
据媒体报道,上述招聘公告内容引发热议后,该公司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汇报整改工作。人社厅相关机构负责人对该公司及时整改做法表示肯定,并强调今后要确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无权调取求职者劳动仲裁信息
此事还引发人们另一个关注点:用人单位能获得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信息吗?
王雨琦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取非本单位职工,且与本单位无关的劳动仲裁资料。
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怀明对此表示认同:“企业是无法获得劳动仲裁信息的,跟企业自身无关的仲裁信息属于隐私信息,不可向外公布。”
张怀明说,仲裁案件只有经过仲裁、有裁决结果的,才会有卷宗信息,如果仅是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未立案,或申请立案后又撤诉,都没有备案信息。仲裁裁决信息与法院判决信息不同,法院判决部分案件会被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仲裁则不然。
王雨琦介绍,在就业市场上,不少企业会对即将录用的职工做背景调查,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高管岗位。她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益,或者将调查到的个人信息对外公布、进行售卖,就会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多在完善管理上花心思
在张怀明看来,有的企业之所以会对发生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有所避讳,很有可能因为企业本身管理并不规范,其管理制度、用人方式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曾与劳动者发生过劳动纠纷。为避免类似麻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业选择不录用“较真”的劳动者。
“与其将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不如在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规用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张怀明认为,企业应保证管理者和人力资源岗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常识,并聘请专业律师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和管理,
王雨琦建议,在全媒体时代,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合法维权、反对就业歧视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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