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昨天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介绍司法保护残疾人权益情况。
这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既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也有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既有满足残疾人基本出行需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的案件。
最高法表示,要注重顶层设计,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配套政策,积极支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当事人的诉权,让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审判场所无障碍建设。除了对现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外,在新建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时都配套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
不影响工作可不主动向单位披露身有残疾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昨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这起典型案例显示,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
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牛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020年10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招聘的是叉车工,牛某某确实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
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在阐释该案意义时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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