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也有明确要求。如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近,公检法司四部门,也分别发布了与此有关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怎么看待这些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何用用法治为民企营造最好的营商环境?《新闻1+1》白岩松连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共同关注:民企发展,怎样以法护航?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1个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哪些方面?主要针对又是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哪些涉法问题?审判执行过程又是怎样的?点击视频,了解更多信息。
典型案例,包括哪些民企发展中的涉法问题,有何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我们这次所发布11个典型案例,之所以具有典型性,实际上是多方位反映了我们坚持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态度。在这些发布的案例中比如说有的是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对其人格权予以保护的案例,有的是针对民企内部的腐败行为,通过惩治,保护民企财产权的案例。有的案例中,我们还依据法律规定,挽救了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使它获得新生。还有案例里,我们联合有关司法机关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引导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另外,针对一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它的财产如果马上被执行,可能既难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秉持善意文明的这种执行理念,引进新的投资者,盘活企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总的来说,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我们实际上是向社会释放对民营企业全方位、多维度,依法平等保护的强烈信号。
为何在案件诉讼期间,就启动了保全救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这也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快,扩散快,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特点。当网络上出现一些不实之词,甚至是恶意中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时候,如果我们等待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才采取相应的禁止性措施,那么将会给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造成不可逆转,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民法典第997条专门规定了一项法律制度,就是人格保护禁令制度。也就是针对那些正在实施的,或者有可能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行为,针对哪怕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行为,及时发出相应禁令,制止它继续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从而避免企业损失扩大,避免进一步蔓延。
民企遭遇执行难,完善制度何以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作为执行工作来说,最重要的是兑现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利,也就是真金白银要装到胜诉当事人的口袋里,这是硬道理。这些年来,我们不断推出一系列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重在实现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当然也包括针对一些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情况,我们还专门建立健全了“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为中小微企业回笼账款,解除流动性困难之忧。在整个执行工作中,关键是在机制上不断进行完善。比如,我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执行查控体系,执行财产变现体系,还有执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的构建,使我们的执行效率不断提高。对于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胜诉权利,确实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如何让企业能够走得更长远?让企业家有信心、不害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我认为法治是最大的确定性,以法治的确定性提振我们企业家的信心,增强我们企业家心中的安全感,以法治来护航,才能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做优、做大、做强。
如何理解“善意文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情况往往是十分复杂的。如果对案涉烂尾楼一拍了之,面临的结果就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完全实现,执行过程中,也会使涉案企业更加陷入困境,甚至走到破产清算的境地。我们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所谓“放水养鱼”的措施,尽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合理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企业经营尽可能小的受到影响。比如说“活封”“活扣”,而不是“死封”“死扣”的措施,比如说能够让被查封的财产继续合理使用的,一般不要限制他正常的使用。即便是对一些确实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使用的,一定要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确保涉案企业财产不贬值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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