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多家企业、金融机构等迅速响应,推动全国首批科技创新债券亮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自5月7日科技创新债券上线以来至5月14日,14家股权投资机构完成发行、11家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注册,注册发行金额合计约200亿元,发行人覆盖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区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近期表示,初步统计,目前有近1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机构参与。
支持三类主体聚焦“硬科技”
《公告》落地后,沪深北交易所同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增量扩容是亮点之一。《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提出多项举措,引导债券市场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并明确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三大主体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过去一段时间,受各种因素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募资、投资、退出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此次以债券市场为切入点,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等发行5+3、5+5等长期限债券,这些债券可达10年甚至更长。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形成股权投资“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培育壮大耐心资本。同时,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券市场等多渠道募集资金,也减少了对政府性资金的过度依赖,进一步提升了投资效率。
此次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同时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对此,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总监冯琳表示,这将拓宽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类型融资的能力。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市等多渠道募集资金,有助于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目前科创债发行主体中,科技型企业以高等级央国企和头部民企为主,债市“科技板”启航后,预计将鼓励更多成熟期、成长期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
各方参与热情高涨
5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科大讯飞、京东方等24家科技型企业已累计发行科技创新债券167亿元,包括9家民营企业,3家公众企业以及多家地方国企及央企,覆盖了集成电路、通信设备、新材料等多个前沿新兴领域,辐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13个省份。截至目前,已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等10余家银行发布相关债券的承销进展。
中信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由该行主承销的全国首批科技创新债券达15单,其中,该行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的牵头承销项目9单,引导债市资金精准滴灌高端芯片、人工智能、新能源、先进制造、农业现代化等战略关键领域。
“债市‘科技板’启航有助于构建‘债贷股’联动的融资体系。”中债资信企业与机构部负责人孙静媛表示,对于金融机构,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专项资金,定向用于科技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途径,有利于破解传统信贷与科创需求的结构性错配问题;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依托科技创新债券资金支持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等,形成“技术信用”驱动的融资新模式;对于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化解早期科技项目募资难问题,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机制创新激发活力
债市“科技板”充分考虑到投融两端的需求,并通过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在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效率和融资可得性的同时,引导扩大投资者范围,提高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活跃度。
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轻资产、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债券发行人希望从债券市场获得长周期、低成本、偿付灵活的资金,以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需求。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发行人的诉求,债市“科技板”进行制度设计时,对发行环节做了有针对性的安排。如允许发行人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创新设置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条款;简化信息披露规则,允许发行人与投资人约定豁免披露事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建立适合科技创新领域的评级方法等。
“从融资期限来看,此前发行的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中,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占比达90%,融资期限整体较短。”冯琳表示,支持发行人灵活选择融资期限,重点鼓励长期限债券发行,可以使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更好匹配科技型企业投资周期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周期。
同时,为提高市场投资积极性,债市“科技板”鼓励金融机构、资管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资金积极参与投资,鼓励创设与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引导扩大投资者范围。
在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建设中,完善增信机制也成为政策发力的重点方向。相较于一般工商企业,科创企业在成长性与不确定性上的双重特征,使其信用风险更具挑战性。《公告》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同时,人民银行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通过共同担保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分担债券的部分违约损失风险。冯琳认为,这在提升科技创新债券投资者认可度、提高发债成功率的同时,有助于保证债券市场“科技板”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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