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借款3万元一年“滚”成800万元 “套路贷”的套路到底有多深

编辑:冯一伦
导 语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接到类似报案,经过调查,众多隐藏在借贷纠纷表象背后的犯罪黑幕浮出水面。

  浙江在线杭州7月2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冯一伦)原本只是做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同样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一个个匪夷所思的遭遇,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接到类似报案,经过调查,众多隐藏在借贷纠纷表象背后的犯罪黑幕浮出水面。以浙江杭州为例,截至目前,全市已打掉各类套路贷犯罪团伙数十个,刑拘团伙成员数百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近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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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陷入“套路贷”,费用利滚利多属“莫须有”

  去年8月,杭州市民何某有一笔钱借给了朋友没还回来,但自己另外一笔借款却要到期了。为了周转资金,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对方提出借款3万元,10天利息是8000元,何华答应了。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显示的是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每天20%。何某说,“当时实际到手的是3万元,剩下的‘莫须有’的5万元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即中介上门查看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交通费),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

  “后来,由于自己没有及时归还8万元欠款,我需要按照‘违约金’约定再支付几万元,加在一起,欠款一下子增至十几万元。”据何某介绍,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到最后,何某变卖家当,共得款300余万元,即便如此,依旧无法还清欠款。

  无独有偶,山东蓬莱公安近日打掉一重大涉恶“套路贷”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名,破获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案件。

  2014年,家住蓬莱市大辛店镇的张先生资金周转困难,得知同村的王某庆可以提供无抵押贷款,便前后分两次从王某庆处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10%,逾期每月利息10%。在约定的还款期临近时,张先生没能按时还款,“套路”从这一步开始了。王某庆遂又向张先生推荐其他放款人继续贷款,用于偿还王某庆的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至2016年,张先生被迫将自己的房产进行质押向多人借款,并给王某庆打下了欠款40万元的欠条,就这样,张先生一步步滑进了“套路贷”的深渊。

  近年来,新型金融骗局“套路贷”屡禁不止,低门槛、无抵押、即时放款等宣传用语,是“套路贷”常用的诱饵。套路贷骗局预谋严密、隐蔽性强,不法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止于获得超高的利息收入,他们觊觎的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房产和巨额财产。

  法律界人士认为,为了应对“套路贷”等新型案件,我国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武器,增设“非法放贷罪”并将其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下。从有关部门的表态看,由于相关立法的难度和时间跨度问题,司法机构很可能会选择先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此震慑打击“套路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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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有何“套路”,如遭遇及时报警

  “套路贷和高利贷、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浙江杭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介绍,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套路贷“下套”一般有如下6个步骤:

  首先,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迈向陷阱的开端,实际上这类公司是没有金融资质的。

  其次,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第三,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有的还要求被害人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另外,嫌疑人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实际上取来的钱要立即还给他们。如果是现金交付,嫌疑人要求受害人抱着现金照相,制造受害人取得所有借款金额的假象。

  再次,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即便受害人到期主动还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宣称、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然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合同来“平账”。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是一伙的,只是在外用了不同名称,“平账”也只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房、车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贾勤敏还提醒广大群众,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如果遭遇符合上述“套路”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综合人民日报、重庆晨报、北京青年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