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最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APP报道,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旅游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较为详尽的处罚措施,尤其是针对游客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价格欺诈、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等主要行为强化了治理措施。比如,针对强迫购物,《条例》规定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
《条例》也关注到自驾游、徒步游、研学旅行等旅游新业态,以及旅游民宿、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兴经济体,将它们纳入法律管理和保护范畴。从这点看,《条例》算得上与时俱进,值得称道。
尤为亮眼的是,《条例》率先提出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30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可以预见,《条例》推出后,游客在江西境内游玩、购物会变得更有底气,更加放心。它在降低游客维权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不法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这对于规范江西旅游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将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
虽然2013年《旅游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乱象的发生,比如之前非常盛行的“0元团”几乎销声匿迹,但是,各种变相或打擦边球的违规操作却始终屡禁不止,类似低价游强制购物、景区商贩坐地起价、黑导游、不合理低价团、游客被打被宰等时有发生,比如今年6月份就曾爆出“桂林女导游要求游客一个小时消费两万元”。
旅游乱象之所以怪招迭出,是因为一些旅游经营者为了逐利而打擦边球,钻既有法律的漏洞,同时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没能有效遏制这些乱象。
旅游经营者行为需要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通过常态监管、常态履职来予以规范引导,需要详尽完备的法规进行参照。有了对各种乱象的更有针对性的法规条例,再加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则旅游经营者自然会规范经营。
从这个角度说,江西这部《条例》的出台,对于治理旅游市场乱象,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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