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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被冒名者案底,能否采用简易程序
2021年02月04日 08:50:35 来源:红网 于立生

  初中同学张清杰在深圳的一次冒名,令32岁的济南市民江顺利,不知不觉当了12年“抢劫犯”。2019年11月以来,他多方奔走申诉,只是案底消除过程远比他想象得要困难。1月24日、28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连续两次到他家中致歉并介绍事件进展:张清杰抢劫案的再审判决结果已出来,但因2008年犯案时已是累犯,刑期从原来的5年变为6年,张清杰不服上诉了。这意味着,他还要继续等待。

  之前山东乐陵市的杨立学,和邹城市的张伟华,也是通过案件再审程序消除被人冒名形成的案底,历时都是一年半;江顺利遇上张清杰上诉,恐怕还要迁延些。

  飞来案底压身:出门乘车、住店,常遇民警特别留意的盘问;呆家里,有时被司法所通知参加学习(社区矫正);想到正式点的单位上班,被拒录;考公务员等公职无门而入;参选村干部没资格;贷款银行不批;还要担心子女升学、入伍等受影响……这是江顺利们遭遇的普遍困境。

  追根溯源,要论错,错在冒名者的狡诈,而且冒名者往往还是身边熟人。

  当年的办案民警,倒真未必有错。只要稍稍留意,就可发现,江顺利们被牵涉的罪案,普遍发生在2012年尤其2007年6月底之前。2012年之前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版,第128条确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6月底,公安部、央行共建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才初步建成试水运行。罗湖分局民警对江顺利被张清杰冒名的原因解释称:“当时的科技没有那么发达,系统上照片也比较模糊,难分辨。”这并非搪塞之词。

  当年广东东莞、深圳等地流动人员犯案较多。据2008年10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时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的一项课题报告显示:2008年1到7月份,东莞市法院刑事案件共3482件,犯罪人数5462人,其中自报身份人数2649人,占比48.50%;2007年、2006年,这个比例更在50%以上。办案民警对嫌犯虚报身份也是头疼不已。有的嫌犯满嘴跑火车,一会说原籍贵州,发函核实,回复查无此人;一会又说,原籍江西,复函又查无此人……但“警少贼多”,也不可能无分大案小案都远赴外省实地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因此就被卡住停滞不前。而张清杰的冒名江顺利,也不外是想逃避被查出系累犯从重处罚。

  近年频频曝光的被冒名者案底难消,正是当年特定历史条件下自报身份刑事案件的后遗症的间歇性发作。

  由于表面上,江顺利们是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事涉公检法三方,于是纠错也普遍是启动案件再审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办事讲程序,也是当下人们所奉行的主流价值观,而且对经办人员来说,这也最稳当。就此而言,负责纠错的司法人员,貌似也没做错什么。

  当年的办案人员,没有错;如今的纠错人员,也没有错;而最没错的被冒名无辜者,权益受损蚀,生活、工作受影响的状况,却眼睁睁还在经年累月的持续,这却不能不说是种荒诞现实。因为,按照人们的朴素观念,既然当事人已被证实无辜,难道不该及早还人清白、止人损失吗?

  那又有没有其他简易解决方案了呢?其实也是可以有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0条明文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那么,对于被冒名者案底难消的存量历史遗留问题,又能否由有关方面出台个要求公检法三方协作、便宜行事的通知——但凡当事人经DNA比对、指纹比对等检测,由公安机关查明,确系身份信息被冒用,与罪案无关的,经检察机关复核后,即直接由法院给发出更正裁定书,将其从案件中摘出;并由法院将更正裁定书传送公安机关一份,以此消除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里的犯罪记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呢?哪怕公检法三家每家15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算上休息日,不出两月,这被人冒名形成的案底也给消除掉了。

  江顺利们只是被冒用了身份信息,而牢房仍是作案者坐的。这样的案件,准确说,也称不上什么冤假错案,而只是特定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瑕疵案件。若是因循保守、按部就班,却不以当事人权益为重的,拿案件再审作为纠错的前置条件,则既兴师动众,又旷日持久,真没那个必要。尤其是,这不利于无辜被冒名者的权利受损得到及时救济。

  案底消除,又何必让无辜被冒名者,追随案件再审程序的推进,慢慢陪跑?

标签: 责任编辑:翁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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