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 ,以《另一个“拉姆”》为题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作者马金瑜自述情感经历,称长期遭丈夫家暴。文章发布当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试图与马金瑜取得联系未得到回应。记者从青海当地公安部门获悉,警方已介入展开全面调查。同日,中央政法委网站官微针对此事发文,称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2月7日《新京报》)
5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事”,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反家暴法》为何没能阻止类似家暴案件的不断发生?
法律公器介入“家务事”,在微观社会细胞中更好地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存权利,正成为社会共识。5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行为正式进入国家法律监管范畴,成为重要里程碑。然而《反家暴法》实施5年多来,多项措施实践中遇冷,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面临困境,以致家暴案件频发;为此,多省份出台落实《反家暴法》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达到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家暴不仅是对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一个家庭的伤害,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伤害。有人说,“家暴是真正的人格核武器”,具有致命的杀伤力。此言极是。在一个家暴环境下成长的人,人格不完整,并且充满敌意,对周围的世界毫不信任。因为他们从出生,刚开始认知世界,就看到了暴力,每一次的家暴,都会成为他们这一生无法抹去的恐惧,你让他们怎么去信任周围的世界?再者,家暴案件的频发,家庭细胞裂变,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从反家暴法实施5年来的实践来看,法条仍遭遇模糊地段的尴尬,还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模糊认识,庇护兜底制度缺失等等认识误区和实践难题。《反家暴法》实践中遇冷,有人认为,这是受害人不知道利用“反家暴法”保护自己。的确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特别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相关证据,比如伤势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等等。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知难而退,选择“隐忍”。
这话虽有一定道理,但是还有着诸多深层次原因。有关专家分析,强制报告制度没有真正施行起来原因有三:一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自己要承担的强制报告义务不太清楚;二是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怕得罪加害人;三是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重。
要让践中遇冷的《反家暴法》热起来,需要打好组合拳。“反家暴法”执行好落实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期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意识根深蒂固,大家多抱着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或往往也因“家务事”睁只眼闭只眼,人们看到家暴也不愿管“家务闲事”。其实如今家庭暴力不再像传统观念认为的那样,属于单纯的家事、小事,别人不能管,不好管,而是法律非管不可。人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家暴的“家务事”进行举报,敢于大胆去管,同时应该通过法律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来保护举报人。尤其是要做好反家暴法落实工作的衔接,及时修改完善,消除盲点,并及时出台配套细则,以拓展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反家庭暴力,需要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妇联组织、公安部门、社会救助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相应联动机制,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家暴法”真正发挥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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