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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盲盒”销售规定价格上限
2021年02月20日 14:35:07 来源:东方网 朱永华

  相同的盒子中放置不同的商品,消费者事先不知道盒子里装的是哪一款,但有一定概率能够抽到自己心仪的商品。除了最初的玩具,眼下餐饮、美妆、文具、图书等商品的销售都掀起了“盲盒风”。有调查显示,2019年国内盲盒行业市场规模为74亿元,预计2021年将突破百亿元。“盲盒”消费非常火爆,有的消费者甚至到了“买买买”停不了手的地步(2月19日《人民日报》)。

  从过去三五元一件的幼童小玩具,到眼下三十五十元甚至上百元一件的各类物件,均藏在相同的包装盒里,让消费者“凭运气”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名曰“盲盒”,实质上却是一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欺骗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和颜色后,往往会随手丢弃,甚至会一怒之下继续“买买买”,不仅在助长了盲目消费,造成资源浪费;更给某些市场过气乃至滞销商品“清库存”提供了机会,甚至会让一些不法商贩借“盲盒”销售行坑害消费者之实。

  严格意义上讲,消费者对欲购买每一件商品或服务都依法享有知情权,而经营企业更有义务将每一件商品的所有信息向消费者公开展示。但所谓的“盲盒”却恰恰隐藏了所售商品的关键信息,利用消费者的好奇心理进行“欺骗销售”。以往,因为“盲盒”的销售价格往往都在几元钱之内,且大多是“不值钱”的小玩具。家长为博孩子一乐,即便买“错”也很不在意。但随着“盲盒”的热销,不仅品种涉及更大范围,大有“无商品不盲盒”之势,“盲盒”的价格也在快速攀升,笔者曾在一家超市看到,有的“高档盲盒”,单价已经到了数百元,对于这样的“任性盲盒”,市场管理部门就不应该再“视而不见”了。

  商品以“盲盒”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否违法?的确不能一概而论。在笔者看来,如果“盲盒”的销售价格在三二十元以内,纯属于满足人们的好奇消费心理,市场应当给予包容。但如果价格超过50元乃至更高,甚至以“盲盒”销售的方式掺杂使假兜售倾销“三无”及假冒伪劣,就应当视为欺诈消费,后果严重则就涉嫌违法犯罪了。本着对维护市场正常生态的负责任态度,愚以为对“盲盒”的销售风气需要遏制而不宜助长。

  稍微留心一下不难发现,“盲盒”消费对象主要为青少年群体,而商家企业对“盲盒”的设计和销售对象,也基本集中在青少年这一群体身上。作为“活跃”市场的一种销售方式,对某些价格低廉微小的商品,采用“盲盒”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既是发现“上当”,心理上大多也能够接受。但如果售价“高昂”,青少年群体往往又抑制不住好奇心理和消费冲动,很难避免不会产生消费纠纷甚至衍生出其他非理性行为。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盲盒”销售,市场既要给予“包容”,也要规定出明确的价格上限,以制度性的规范来确保“盲盒”不“莽撞”。


标签: 责任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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