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如下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劣迹艺人,主要是指道德败坏,存在人生污点,从事过违法或不道德活动的一类艺人。2014年9月29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而在实际操作中,像赌博、出轨等也被视为艺人的污点。当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艺人同样要被禁止从事影视拍摄,其代言的广告也要被停播。
2018年1月,广电总局发布“最严”禁令,明确规定节目中纹身艺人、嘻哈艺人、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得请用。去年,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立了对劣迹艺人的联合评议惩戒机制。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
然而,无论是广电总局原来出台的禁令还是行业协会建立的惩戒机制,都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有模糊地带,存在执行上的弹性空间,因此,缺乏法律依据的惩罚,对劣迹艺人来说起不到有效的限制。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劣迹艺人参与的节目将限制播放,意味着对劣迹艺人的处罚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在《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后,将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何时出台也仅是时间问题,这无疑提升了现有的监管规格。有了法律依据后,对劣迹艺人的处罚就更具有权威性,力度也更大,将倒逼更多艺人遵守公序良俗乃至法律,这对净化演艺市场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就《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对劣迹艺人的“必要的限制”,还需清晰界定,对劣迹艺人惩罚的程度如何,是否达到了言称的“必要的限制”,必须仔细斟酌,以免造成“一刀切”殃及无辜,给整个艺术作品的关联方造成损失。由此,处罚“劣迹”艺人有法可依还要清晰界定,需要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此才能真正惩罚劣迹艺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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