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湖南常德安乡县深柳镇某小学老师刘某报案称,自己所在班家长的微信群中,一学生家长吴某喜将其他家长给学生们交的生活费等共计4000多元领取后,立马退群。吴某喜交代,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接到网贷催款电话的他正发愁,突然发现班主任在家长群里提醒交生活费,于是他就动了歪心思。4月12日,吴某喜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随着智能移动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群等网络聊天群的活跃,在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很多人对此甚至乐此不疲。但是,在微信群内抢红包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却很鲜见。人们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了一项活跃群内气氛,祝贺喜事的“娱乐活动”。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予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半点关系。
但是,并非所有的“抢红包”行为都与违法犯罪不沾边,就以在家长群内“抢红包”一事为例,学生家长在群内发放红包时并未声明是谁都可以抢的红包,而是专门发给班主任的学生生活费,那么红包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所以,明知是这样的红包但还“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
有人可能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产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譬如,将停放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共享单车骑回家据为己有的,或者将停放在马路边忘记锁车门的汽车开走的,将农村田间地头无人看护的牛羊牵走的,均构成盗窃。这样的定性和处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和是非判断标准。
微信群属于虚拟公共场所,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就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或3000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三次盗窃的,即可构成犯罪。故而,在学生家长群内抢30多个红包共计4000余元的行为,被以盗窃罪刑拘并不冤。
该事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随意“抢”他人红包的可能涉嫌盗窃,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还可能构成赌博罪。作为一名公民,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肆意破坏规则,侵犯他人权益的,就可能碰触红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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