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关于遗失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的新闻通报会,指出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4月25日《法治日报》)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丢失东西或捡拾到他人物品的情况。捡到遗失物时,多数人会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主动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但也有少数拾得人会抱有“我捡的归我,想咋样咋样”的心理认知,对捡拾物采取不当处置方式,最终引来不必要麻烦。顺义区人民法院就遗失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举行通报会,就是要向民众实施厘清边界、辨明是非、保障正当权益、明确责任担当的法治教育,积极意义值得关注。
面对捡拾物,归还失主还是不当处置显然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行为表现,其背后思维差异就在于对“捡拾物”性质归属的认知不同。从法律将遗失物定义为“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可以看出,物品临时丢失并未改变其原有的物权性质归属。捡拾到别人的物品只有临时保管义务而没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由此解读,拾金不昧就是“物归原主”的正当举动,不当处置显然存在有悖法理的认知误区。
我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当发现或捡到陌生物品,且根据生活常理能够判定为遗失物时,正确做法当为要么想方设法返还失主,要么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帮忙寻找。这实际上是把“拾金不昧”由道德层面升到了法律义务。
正是基于此,民法典第316条又进一步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由“归还”义务延伸出了“保管”责任。没有做到妥善保管而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就是失责、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捡拾物处置不当或担责”的规定,就是要借此督促拾得人履行好保管责任,同时也不乏对“拾金不昧”善举的助推和倒逼意味。现实中捡到手机据为已有或随意扔掉的行为,应当受到追责并从中汲取教训。
当然,鉴于“拾金不昧”是发生于人和人之间的诚实守信与和睦相处的爱心善举,法律也同样规定了遗失物品者的责任义务。鉴于拾得人妥善保管并积极联系失主归还原物,少不了付出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甚至会产生一定的保管费用,法律层面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引发的社会效应,就是在促成“拾金不昧”与“知恩图报”两种美德的良性互动,更会为拾金不昧善举的发扬光大添柴助力。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