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日报》报道,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这起案件中,原告发现,“永旺梦乐城”设有多处吸烟室,有的吸烟室还与母婴室相邻,当吸烟者从吸烟室进出时,就会导致大量烟雾溢出污染空气环境,给未成年人、孕妇等带来“二手烟”的伤害。
审理期间,案件一度引发热议。有烟民表示,既然国家允许烟草销售,吸烟者的吸烟权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还有声音说,已经在商场内专门设了吸烟室,危害相对那些放任不管的地方已经小很多,为何还对其穷追猛打?这么做是否太较真了?
的确,过去一些地方性控烟条例中有“可以内设吸烟室”之类的内容,但这是缓冲与过渡。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该商场所设立的室内吸烟室,明显违反了该细则的规定。
二手烟对公众,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损害,是不争的医学结论,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研究表明,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加装排风扇、空调还是其他装置,都无法避免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更不要说该商场吸烟室毗邻母婴室了。
类似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等的经营者有不少,原因无外乎怕得罪消费者这个“上帝”。但任何一项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使,都不能建立在危害公众环境和公众健康之上。我们乐于看见这样的判罚案例,“商场内设吸烟室被判赔”首案必将对室内吸烟行为的管控产生重要作用,帮助大家养成室内不吸烟的好习惯。
这次司法上的胜利,得益于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较真。的确,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层面控烟立法。但不是说禁室内二手烟没有法条可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有依据,需要我们用较真的精神去运用法律。离开了较真精神,法律文本就无法激活;离开了较真精神,法治水平就无法提高。谚语说“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法治需要较真精神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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