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一热,色狼蠢蠢欲动。
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报道,8月9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期地铁公安开展的“打狼”专项行动战果以及破获的“7.6”侵犯隐私案、“6.29”猥亵案等4起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地铁里的“咸猪手”和“偷拍狼”有多嚣张,看一组数据就能大致了解。自4月21日杭州地铁公安“打狼”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地铁警方共办结猥亵、侵犯隐私案39件,依法拘留19人。
一直以来,地铁打“狼”有几大难点:敢于维权的少,主动报案的少,一些当事人怕惹麻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给了一些色狼可乘之机。再加上“咸猪手”、偷拍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地铁车厢里人员密集,身体接触难免,界定难,取证更难。
违法成本不高,是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次警方通报的几起案例,均为十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处罚,而一位偷拍裙底者仅被罚了200元,可见违法成本之低。
这样的处罚力度,处罚起一些老手来,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事实上,不止杭州,其他城市也面临着同样的执法难题。较低的违法成本,客观上导致一些人反复违法。
如今,地铁通勤日渐普及,“咸猪手”和“偷拍狼”对女性身心伤害极大。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抬高屡教不改人员的违法成本,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当然,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早有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9年10月15日,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的“咸猪手”伸向的是一位未成年人。
上海的这例“咸猪手入刑案”,被一些专家认为是树立了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标杆,“将对公共空间性骚扰事件产生很大的威慑,有力地保护女性权益”。
而一些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性质也可谓恶劣。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对他们作“重点”对待?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