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运作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借助信息共享机制的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的健全,构建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尽最大努力不让无辜者蒙冤,也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公平正义一定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在公众身边。
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相关报道见A7版)
两部门印发《意见》,是落实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适应司法执法实践需求,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重要探索,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挥更重要的检察监督作用,着力推进执法顽瘴痼疾整治长效,适应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在日常运作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针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理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衔接流程,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的政策理念和执法司法标准,探索贴近和满足刑事执法司法现实需求的有效办法。
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立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在总结个案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门立足于源头治理,协同配合解决了一批深层次的、共性的、长期反复发生的问题。比如,一些民营企业由于长期被“挂案”,企业形象、正常经营都受到影响。检察机关多次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从源头上减少“挂案”发生的务实性举措。两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中,这一做法被升级为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的进一步要求,从而有望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刑事案件,要加快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才能更好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意见》对此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强化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的衔接配合,实现执法司法理念标准的统一。
借助信息共享机制的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的健全,构建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尽最大努力不让无辜者蒙冤,也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公平正义一定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在公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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