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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变脸”APP戴上假面具的勇气?
2022年02月21日 08:39:01 来源:红网 严奇

  App平台夜晚自动“换脸”,为非法买卖账户提供操作界面;“号商”入驻平台,收购社交账号卖给境外电诈团伙;交易成功后,“号商”赚差价,平台获抽成……记者近日获悉,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成功撕开这些正规上架App平台的伪装,一举铲除了在多个App平台内收购各类社交账户的庞大黑灰产业链。(2月20日 《法治日报》)

  据了解,本案涉及“赚钱了”“赚钱么”“赚钱快”“赏乐帮”“蜂赏”等10余个App。这些APP以“赚钱”“赏金”为名,干着却是帮助“窃财”“伤人”的勾当。还是马克思说得好:“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对于“不要脸”APP,就该不留情面严格打击。

  必须看到,此类“变脸”APP之所以会撕破正规APP 的“脸皮”,源于背后庞大的非法盈利需求。伴随着有关部门反诈骗工作的深入拓展,国内非实名诈骗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有迷惑性的实名账号就成了不法分子必不可少的犯罪资源。哪怕买卖网络社交账号交易版块每天仅仅开通数个小时,都能让“变脸”APP赚得盆满钵满。

  诸多案例表明,网络黑市若不被及时取缔,就可能成为附生于网络暗面的毒瘤,不断拓宽非法活动倾向。今天可以通过交易社交账号赚差价,明天就可以通过交易银行卡号赚差价,后天则可能开始交易涉黄涉毒涉赌非法信息资源,直接盈利。且当积攒足够的利润后,还可能把服务器搬迁到国外,远程“上架”躲避法律打击。

  目前,值得关注到,现阶段此类APP除了有“卖号”专区,还有“养号”倾向。在互联网生活渗透千家万户的当下,我们要重点预防,不明其中违法风险的青少年人及中老年人,白天受“养号”任务的变现诱导,夜间将社交账号交由犯罪分子利用,进而身陷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不自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猜想,正因为知道其中的违法风险,这些APP才会“变脸”运营。然而,依法监管可不分白天黑夜,自以为能用小聪明能躲过责罚,实在愚蠢可笑。

  针对此类犯罪模式,一方面应当强化监管模式,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严格执行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重点于普通用户登录较少的夜间时段开展常态化检查;另一方面得升级安全管理措施,综合利用大数据等前沿网络技术,自动对夜间交易频繁的网络APP展开分析检查,判断其中的违法风险,用“技防”补全“人防”。

  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不容“深夜频道”。无论白天还是黑夜,该严格的还是得严格起来。只有消除网络暗面,才能让大众安全无忧地畅游于网络海洋当中。

标签:账号;社交;变脸;差价 责任编辑:黄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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