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要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突飞猛进,与此同时,科技发展也衍生出复杂多样的伦理风险,“大数据杀熟”、滥用信息传播中的“算法”推荐、“AI换脸”“深度伪造”技术应用致使公民人身安全和金融安全受到威胁等科技伦理失范行为也如影随形。如何让科技始终向善,已成为科技伦理建设的必答命题。
在此现实语境下,中办、国办《意见》明确提出要对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用法律责任守住科技伦理底线的治理思维。这对依法遏制科技伦理失范行为,确保科技创新慎终如始不偏离造福人类的航线,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科技是造福人类的“利器”,素有“第一生产力”的美誉。科技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科研人员是手握“利器”甚至“神器”的人物,决定了科研专业行为有着比常人行为更大、更深、更广的影响和改变世界的魔力。鉴于此,科技工作者即使拥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比常人更为严格的职业伦理约束。这不仅是科技理论逻辑自洽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科技不背离造福人类根本轨道的必然要求。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回顾科技史,无论是原子弹、工业化学品的发明,还是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等前沿科技的迅猛发展,都有可能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会带来莫测的风险。只有一以贯之恪守科技伦理,才能让科技创新不背离造福人类的初心,否则就可能对人类伦理秩序造成破坏,甚至让科技创新成为“助恶”工具。
以轰动一时的“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再次向科技界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被基因编辑的生命源于技术专家的意志,直接违背了生命是自然的这一基本价值观,如此严重违反科技伦理的“科研创新”,可能对整个社会结构和道德体系的根基造成冲击。对这种突破人类伦理底线的科技失范行为,不管其“科研价值”有多高,都应坚决遏制。
恪守科技伦理底线是共识。现实中,一些科技工作者为追求商业利益置科技伦理于不顾,表面上是缘于其基本的科技伦理丧失,本质上也与法律的刚性约束不力有关。目前,我国科技伦理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对科技伦理失范者的责任追究多停留在学术诚信惩戒的层面,警示威慑效果有限,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科技伦理失范行为。正鉴于此,强化对科技伦理失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强化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在于其严厉性,更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中办、国办《意见》强调,既要依法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对涉嫌犯罪者依法追究刑责,体现了以法律责任严守科技伦理底线的刚性要求,有利于解决科技伦理底线失守的痛点问题,有利于为科技伦理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
科技伦理建设任重道远,严肃法律责任追究,是守住科技伦理底线的关键一环。相信随着《意见》应声而落,定能倒逼相关责任主体守住科技伦理底线,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行稳致远。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