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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定额化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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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15:12: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按件取酬,无疑是一种不错的工作激励方法。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与其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干得越多挣得也就越多的时候,会很自然地激发起人们的工作热情。在以前吃大锅饭的年代,大家一起下地干活,一起收工,只要出勤就挣一样的工分,干多干少一个样,所以人们也就可着劲儿地磨洋工,出勤却不出力,工作效率很低,年底分红时自然是大家的腰包一样干瘪。后来改革开放了,没有了大集体,不再吃大锅饭了,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的收入都与自己的付出有关,懒汉自然还是懒汉,勤快人却因了自己的智慧和辛劳,成了最早富起来的那部分人。

  这些年来社会财富累积的速度与程度,与人们的这种为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工作的热情正相关。不管在什么单位,只要付出的劳动与报酬挂钩,就会出现争相干活儿的景象。工厂里的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提成和奖金就越多,于是“要求”加班成为常态;学校里的老师上课越多,课时费也越高,“不好排课”遂成为过时的往事;银行里的柜台本是新进职员的“专柜”,在做一笔业务就有一笔提成的制度出台后,一些老职员克服了“眼花,看不清数字”的困难,心甘情愿地奋战在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第一线,再也舍不得把时间用在唠嗑溜闲篇上了;城市里最忙碌的身影,当属外卖或快递小哥,多跑一单就多一笔收入。

  无论是对用工单位还是对于打工者来说,按件取酬肯定是件双赢的事,因为用工单位貌似支付了较高的薪酬,但其相应的结果则是激励了打工者,提高了效率,按时完成了任务。打工的人虽付出了辛苦,看似增加了工作强度,但却得到了较高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趋利是人的一种本能,而因这种本能,在人的体力和精神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挖掘人们的工作潜能,并不存在用工方压榨劳动者的问题,自然也就无可厚非。任何一种机制都需要用对地方,也须得到恰当地运用,就会发挥出巨大的效应。

  当公权力机关将收费变成一项任务,当罚没款成为收入来源时,其结果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而构陷民众违法也就会成为一种日常。在旧式的衙门里,这样做的时候倒是不怎么避讳,比如在清代衙门里的吏役,由于他们没有薪酬,收入来源主要是其办案所收取的案费,所以他们在办案时热情高涨,有时甚至会因没有分到案件而与其同事产生纠纷。在清末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为了筹措办公经费,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部,就因其为各省下达额定罚金而引发了一场风波。

  在娜鹤雅博士的《旧谱新曲——近代中国审判制度中的司法资源研究》一书中,谈到在宣统三年,清廷为筹措司法经费,法部决定令各省将笞杖罚金的收入每年解部100两,以解经费不足之急,“查新章笞杖改为罚金,……拟请将外省州县自理刑民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提解到部,以资办公。酌定每一州县每年解银一百两,按半年解银五十两,每年分两次,由各该督抚汇齐解部。”也就是说,每个州县不管每年收缴多少罚金,都必须有一百两提解到部。

  事实上,地方上的罚金是难以追缴的,因为笞杖罚金本为犯笞杖轻罪者而设,但此类犯罪者多一贫如洗,“且鼠窃狗偷之辈几不知廉耻为何物,颇有情愿决罚而不愿纳金者”,各州县“深知此项罚金之难于追缴”,但“又不敢抗违功令,以取咎戾”,只得“捐廉酌解”,将解部罚金认作“本任摊捐之款”,变相为一项对百姓的摊派,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对此,山东省的官员表示担忧,因为解部罚金的定额化,可能带来官吏横索于民之流弊。

  “国家立法以待犯罪者,是必先犯罪而后乃以刑加之,然因其得罪之轻微,遂发生换刑之处分,于是应笞、应杖者改为罚金各若干,此未尝不合于立法例。至于不问犯者之有无多寡,而预悬一格,按年按邑以派收金额,是则手续之不甚完善者也。在当时此项笞杖罚金固出于筹款不得已之策,然按之法理似有未合,且流弊滋甚,何也?国家以此摊派之于官吏,其贤者固洁己捐廉,竭蹶凑解,设遇不肖有司,藉为口实,则巧取横索何所不至,是国家得于官吏者岁仅百金,而官转取之于民者又奚啻倍蓰。”山东省官员的分析与担忧可谓切中肯綮,罚金额定化,实际上就是不管地方上有没有犯罪,也不管犯罪的多寡,都预设一个标准,按年按地方收取罚金,这既不合法理,也使官吏增加了需索的口实,而受害的只能是无辜的百姓。

  在现实生活中,按件取酬或可激发人们工作的热情,而当公权力机关将罚没款项定额化分派给属下时,属下为完成任务而投入的热情越是高涨,则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也就越有可能给老百姓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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