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指南》进一步厘清了法律适用边界,细化了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以避免机械化执法。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经营者夸大宣传,贬低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事实上,从1994年第一版广告法开始,就对绝对化用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罚则。据此,多年来,监管部门查处了不少涉及绝对化用语的案件,收获了明显的法律效果,规范了广告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什么是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只是采取了有限列举的方式,致使绝对化用语的边界处于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缺乏统一、明确、权威的标准,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经营者以及民众对绝对化用语的理解、判断和定性经常出现分歧。也因此,有些监管部门出现了僵硬理解、机械执法、“一刀切”等问题,所查办的一些案件引发了社会争议,并引发了经营者的行政复议或诉讼。
同时,有些职业举报人也盯上了绝对化用语这块“肥肉”,对经营者的宣传用语吹毛求疵,发现“最”“首先”“第一”等字眼后大做文章,无休止地举报纠缠,甚至利用举报讹诈经营者,既加重了监管部门的执法负担,也干扰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细化了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规定的9种情形,把“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等情形排除在绝对化用语范围之外,扩大了经营者合理宣传的空间,使绝对化用语的概念外延更加清晰,划清了法律适用边界。
《指南》还规定: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契合《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首违”“轻微”不罚、免罚或轻罚的原则。
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适用范围及执法尺度作出明确规定,能够促进监管部门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公平执法,避免执法监督的绝对化,也能对社会监督和企业宣传形成合理引导,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经营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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