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时评 正文

取消“连坐”是法治社会必行之举

字体:
2024-01-02 10:54:13 来源:红网 崔梦昕(华中科技大学)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实际上,有关限制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一事,曾在网上引发多次讨论。有网友认为,此举可有效震慑犯罪;也有网友认为,祸不及家人,且此举并无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取消“连坐”是法治社会必行之举,能够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保障公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因一人犯罪甚至仅是涉嫌犯罪,就限制其亲属入学、就业、医保等,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此前,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细看便知,此举与宪法在内的许多法律相悖。

  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与医保更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限制,应当限于其本身,并且以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限度为限更为妥当。

  同时,“连坐”社会伦理不符,这实际上带有一种仇恨转移的原始报复心理,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了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自然也就没有理由对他们进行“连坐”。在有的案件中,犯罪人的家属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甚至有的亲属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者,例如部分的醉酒驾驶案件,如果此类犯罪都要牵连其子女亲属,让他们受到社会性歧视,甚至剥夺其考公考编等的资格,显然于法于理都无法证立

  究其历史渊源,“连坐”本身是中国古代重刑观念下的产物,其本质就是对人的工具化,尤其是将罪犯及其亲属作为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工具。从这一角度看,“连坐”是对个人尊严的亵渎,将其运用到现代社会,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因此,取消一刀切式的“连坐”在如今很有必要。

  要“让百姓放心”需要的是加强廉洁建设,从严监管,杜绝职务犯罪、贪污腐败。针对具体案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式地“连坐”。当然,针对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公民所担心的职务犯罪问题应重点考虑。比如,一些敏感部门敏感岗位要特殊规定,如果职务犯罪人员通过贪腐犯罪,让其亲属获得不正当的机会,可以考虑对其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进行相应限制。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责任编辑:徐茜茜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