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提出科学合理有效地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并要求未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的用人单位,5月底前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5月27日《工人日报》)
人社部此前对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这意味着有近半数的职工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人社部前不久开展的另一项调查显示,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5月27日《法治日报》)。
河北省人社厅印发的上述通知,释放出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的积极信号,也明确了推进措施——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抓落实、职能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开展带薪休假制度监督检查。
上述通知中提及的“开展带薪休假制度监督检查”尤为关键,也指向了带薪年休假落地难的一条重要原因——外力监督存有薄弱环节。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不仅不会主动安排、鼓励、引导职工休年休假,还把职工提出休假申请视为工作不积极的表现。有的单位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敷衍职工的休假申请,或者把带薪年休假与其他法定节假日重合安排,或者缩短带薪年休假假期,或者“以钱换假”,或者让劳动者扣薪休假。这样的理念和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踩踏了法律底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以及用人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然而,一些地方的监督部门并没有依法检查或没有检查到位,没有依法督导各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没有向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如此缺位、乏力的监督,纵容了不少用人单位对于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消极态度。
破解“带薪难休假”困境需要更强的外力监督。要真正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必须对症下药,树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意识和执行意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由领导带头休假,积极安排休假,监督部门则要积极履行职责,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劳动用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措施加强对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察,该纠正的纠正,该责赔的责赔,该曝光的曝光。
有理由相信,只要监督部门拿出足够的诚意和决心,健全机制,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就能有效破解“带薪难休假”的困境,就能对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形成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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