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袁黄在所著《了凡四训》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吕文懿公辞去相位回归故里,某日,遭一醉酒乡人破口大骂,他没有理会,对其仆人说:不要与喝醉的人计较。一年后,此人犯死罪入狱,吕文懿公后悔道:如果当时稍同他计较,送官治责,可以小惩而大诫,但由于当时自己只想存仁厚之心,结果助长其恶,使他犯下不赦之罪,这就叫“以善心而行恶事者也”。
故事深刻揭示“小恶不惩,必至大患”的发展规律。俗话说:胃是撑大的,胆是惯大的。当一个人犯下小过小错后,在家被父母所宽容,在单位被领导所迁就,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吃吃“苦头”,犯规触线就无所顾忌,最终渐行渐远,这就是以善心而行恶事的逻辑机理。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现实中不难发现,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然在蹈“以善心而行恶事”的老路,他们习惯于当“老好人”,要么“捂盖子”,搞“内部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玩“假把式”,搞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打到身上不痛不痒。殊不知“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教成祸害”。许多事实证明,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心存“善心”,有了第一次“放过”,便会诱发下一次“放纵”;对细节小事“高抬贵手”,当事人可能接着“伸手”,教训十分深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单位的不良风气、部属的违纪行为,不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更不能慈悲,而要勇于举起纪律的戒尺,以惩处的阵痛让其去除侥幸心理,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
谨防以善心而行恶事还要讲究方法,做到匡之于微、戒之于初。对群众反映的“小问题”、工作暴露的“小毛病”、履职用权的“小违纪”,坚持“小题早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较小的惩戒成本换取较大的治理效能。
当然,防止以善心而行恶事,把纪律挺在前面,营造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并非严而无度、小题大作,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精准把握力度与温度、震慑与教育、惩戒与转化的关系,真心实意帮助挽救犯有过失的同志,达到惩过劝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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