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此案被告杨某某注册多家公司,招募大量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1200余个,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任务金额合计900多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杨某某及三家公司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侵权公益诉讼,纯属咎由自取。这对于那些热衷通过操控网络水军非法牟利者而言,可谓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商业化的利益日渐凸显,让一些寄望快速致富者由此看到了雇用网络水军散布虚假信息非法牟利的商机。对于这种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践踏法律红线、且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司法机关始终对其保持公益诉讼的高压态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水军”有偿点赞、恶意评论、付费即删帖的多发蔓延势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筑牢公益诉讼的法治基石。
不过,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公益诉讼案时,更多对网络虚假信息从传统视角进行界定,也即是将其界定为有意地、无意地扭曲过的消息,或凭空捏造的消息,并以此对网络水军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此种视角下的司法判决维护了公共利益,但由于没有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范畴,客观上让一些幕后的技术操控者逃脱了法网,迫切需要司法对此进行更多积极探索。
事实上,相比于“小鱼小虾”角色的网络水军,技术操控者通过技术手段操纵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对互联网平台、用户和其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造成的危害更大。如何精准对技术操控者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考验着司法的智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这起操纵网络水军散布虚假信息公益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对网络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这种突破网络虚假信息传统标准界定、从互联网平台和用户视角出发的做法,契合了普通网民对网络虚假信息危害性的认知和惩治需求,创新了全面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司法机制,其意义自不待言。
网络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不容许虚假信息肆意蔓延。面对技术操控者雇用网络水军散布虚假信息非法牟利、虚假信息传统界定标准可能难以对其精准惩治的客观现状,司法机关在常态保持公益诉讼高压威慑态势的同时,还应“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虚假信息给出新的界定标准。如此,才能不让网络虚假信息的技术操控者成为法律责任的“漏网之鱼”,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向更高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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