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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残疾人证逃税:善政岂能被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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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08:48:06 来源: 扬子晚报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雇佣残疾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国家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但是,一些企业为了一己私利,钻善政的空子,通过“租用”残疾人证的手段,实现虚假招人用工,在形式上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任务,进而换取残保金的减免,逃避缴纳残保金的义务。这直接使得残保金政策大打折扣,而且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残疾人真实的正常的就业机会和空间,进一步加剧了残疾人就业困境,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

  让更多的残疾人朋友可以凭借自己的双手劳动获得报酬,也让更多的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招聘更多的残疾人员工,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必须有效遏制企业“租用”残疾人证。

  这既需要堵,也需要疏。

  从堵的层面说,首先,完善法规,明确“残疾人实质性就业”标准,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规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数量。其次,强化监管,理顺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转变监管思路,填补监管漏洞,合力共治,强化对企业雇佣残疾人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比如,人社、残联等部门共同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联合走进企业检查残疾人工作场景影像、核查残疾人上下班打卡记录、比较残疾人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等,以及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查证残疾人实际上岗情况。再者,严惩违法,对“租用”残疾人证逃避税费的企业以及提供“残疾人证挂靠”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从疏的层面讲,政府、社会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根据企业用工岗位需求和残疾人特点提供多元化、定制化技能培训,让更多的残疾人与企业用工需求相匹配。同时,推进企业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引导企业根据岗位结构和用工需求,增设适残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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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蒋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