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罚没收入”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12月16日,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上,李强总理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这一新闻更是让“罚没收入”迅速登上热搜。
所谓罚没收入,是反映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收入。其中包括公安、交通、税务、法院、市场监管等一般罚没收入,以及公安、市场等缉私罚没收入。罚没收入属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
罚没收入作为对违章、违规等行为实施的一种经济处罚,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在法治社会的框架内,它对于纠正违法乱象、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如交通违法罚款能够促使驾驶者遵守交规,维护道路安全秩序;环保领域的罚没举措可对污染企业形成有力威慑,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而从财政视角来看,罚没收入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国库,为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它也极易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争议与质疑,继而影响政府形象,破坏营商环境。这些年,部分地区或部门就出现了罚没收入异化的现象,“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单位和部门将罚没指标化,忽视执法公正性,甚至滋生了权力寻租与腐败空间。这不仅违背了罚没制度的设计初衷,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影响民生就业和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在这一问题上,久被舆论批评的一个是小过重罚,另一个是“远洋捕捞”,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划转企业财产。如据报道,四川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这就是典型的小过重罚。再如,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企业家被索财后跳车报警!两警察被诉滥用职权罪获刑”的案例就骇人听闻。
事实上,今年2月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公开发布,《意见》要求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为何今年罚没收入仍然异常增长?这说明,一些地方在落实上没有做到令行禁止。
规范“罚没收入”刻不容缓,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罚没的标准、范围与程序,减少模糊地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被罚者心服口服。其次,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罚没行为的审查力度,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确保罚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巡查机制,建立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问责机制,把发生相关问题作为城市高质量发展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的红线。
“罚没收入”看似能缓解一时之急,但无异于饮鸩止渴和杀鸡取卵。这种做法绝不可取,执法不能沦为逐利的工具。规范罚没收入、遏制逐利性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