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的减员通知后就被移出群了,这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吗?”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刘丽玲(化名)满心困惑。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市某公司未与员工协商,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减员”通知,随后将员工移出群聊。法院判定,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
数字化工具普及,企业管理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微信工作群、办公系统权限、电子考勤等,成为企业日常运营重要部分。但这些工具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成了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灰色地带”。企业可通过微信群发通知、关闭权限、移出群聊等“软性手段”变相解雇员工,逃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既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凸显企业用工管理的道德缺失。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解除须遵循法定程序。不管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企业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在刘丽玲案中,公司仅通过微信群发通知,既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也未与员工协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表明,企业不能借“软性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不过,法律约束难以彻底解决“隐性解雇”问题。现实中,众多劳动者面对企业变相解雇时处于弱势。一方面,劳动者可能法律意识不足,未及时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企业“隐性解雇”手段隐蔽,劳动者难以证明被解雇事实。
“隐性解雇”现象蔓延,反映出企业用工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也暴露出当前劳动法律体系的不足。在数字化时代,传统劳动合同解除方式难以完全适应新管理工具与手段。法律需进一步细化,明确企业使用数字化工具时的责任义务。例如,能否立法规定企业在微信群发布解雇通知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确认?能否借助技术手段,确保劳动者工作权限不被随意关闭?这些问题亟待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探讨。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时,也应承担社会责任。用工自主权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企业要明白,员工稳定性和归属感是长期发展的基石。用“隐性解雇”手段迫使员工离职,不仅损害企业声誉,还可能打击员工士气,影响整体效率。所以,企业调整岗位或薪酬时,应与员工充分沟通,尊重员工意见,避免单方面行动。
对劳动者而言,面对“隐性解雇”,关键是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权。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证据,如保存微信通知、办公系统权限关闭记录等,为劳动仲裁或诉讼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可通过工会、法律援助等途径寻求帮助,提升维权能力。
“隐性解雇”是数字化时代劳动关系新问题,考验着法律完善程度和企业道德底线。只有通过法律规范、企业自律和劳动者维权,才能构建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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