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作为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省级条例,《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已实施一月有余,其中提出建立的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成为关注焦点。日前,湖北省改革办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探讨容错机制从纸面到执行,还需厘清哪些认识、破解哪些难点。
现实
容错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干部产生“少干避祸”想法
事例点击:天门市委书记柯俊在沿海省份招商时,曾被企业家问道:“你们怎么还敢来招商啊?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不敢来了。”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对有些干部而言,招商成了“危险活”,他们消极抵触、能躲则躲。
对于地方干部面临的改革风险,湖北省改革办督办处处长张忠诚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在中央政策调整或有新政策出台时,一些地方干部不知道如何作为;二是经济风险,改革的成本往往需要财政兜底,一些干部自觉难以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三是舆论风险,涉及民生的改革,往往牵涉面广,一旦失败,就会成为舆论焦点,处在风口浪尖上。
柯俊介绍,对于大胆作为、勇于改革的风险,很多基层干部都有切身体会。不敢作为本质上是担当意识不够,而针对干部作为的容错环境也远远不够宽松。“改革结果必然存在风险,对于改革中的错误或失误,如果处理不当,会挫伤敢作为的干部。”
“改革势必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改革者难免得罪人,在任用提拔时便可能会因此票数不高、受到排挤;如果因为改革而出现失误,或者给工作带来损失,则可能会被打入‘冷宫’,升迁无望;改革者一旦被举报,纪委虽然查证其‘清白’,但往往形象遭诬,仍难逃舆论压力。”湖北省委组织部副巡视员王洋洲分析,一些干部权衡利弊,产生了“少干避祸”的畏难情绪。
界限
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不赦为私之罪,谨防容错过度
事例点击:湖北省纪委在去年的民生资金监管试点工作中,发现某山区县将粮食直补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桑、茶项目。调查发现,该县粮食种植很少,桑、茶业是扶贫的重点项目,而且不涉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因而在处理时没有动用纪律处分,只是责令当地制定政策稳妥解决。
湖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认为,建立容错机制,关键是要界定清楚要容的是什么错,应该明确界定“私罪”与“公错”的界限,既为改革者提供明确的行动准则,也不能让有条件的“豁免权”成万能的“挡箭牌”,目的是让改革者吃“定心丸”,敢于和勇于改革。区分“错”与“罪”的标准,“一要看动机,是因为客观条件造成的错误,还是主观故意;二要看程序,是否有经过科学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三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四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湖北省编办副主任李晋湖认为,容错容的是“探索性失误”,应该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什么该干、什么不能干,处理好容错与责任追究、刚性约束和过程监督的关系,谨防容错过度。
但改革探索中也有一些错处于模糊地带。柯俊介绍,前两年,有关部门曾就某方面政策发布两个通知,后者对前者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期间,一些地方无所适从,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就可能构成错误。“在审查干部时,不能用现行的政策标准去审视过去政策的执行情况。”
“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湖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刘千乔说,对于因公“踩线”的尴尬,纪委应启动容错机制。
配套
纠错机制要同步建立,避免全局性长期性政策失误
事例点击:去年,来凤县政府违规征地问题被媒体曝光。省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的土地补偿安置和社保政策落实较好,不存在主政者谋取私利的情况,而且是在建设国家级新区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因此,省纪委在处理时没有给予来凤县委书记、县长党纪政纪处分,而是责成上级党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鄂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建平认为,改革就是试错,错误难免,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更应建立纠错机制,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李晋湖看来,纠错不只是追究责任,而是当偏差、失误初见端倪时,及时纠正,避免放任错误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纠错不仅是保护干部的需要,也是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容错的同时,需要督促干部找准原因、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方法,避免类似错误的重犯,这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
“任何人、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先知先觉、不犯错误,当措施不正确时,制度能及时补位,避免全局性长期性的政策失误,这就是纠错机制的存在意义。”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余学敏认为,一个完整的纠错机制应该包含“试错、反正、质询、复核、惩处”等多个环节,还需要建立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机制。
在刘千乔看来,要将纠错和责任追究区分开来,纠错是容错机制的配套措施,是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的需要,也是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他介绍,去年湖北省纪委在纠错过程中,总结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在招商引资方面,对商务接待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二是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方面,规定了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方法;三是在行政问责方面,明确了三类免责情形。
提醒
细化容错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为改革者消除负面影响
事例点击:鄂州去年出台了“十条新政”,鼓励人才资源向改革新区倾斜,扩大新区用人自主权,试行全员聘用制,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同时对改革中有经验的“失败者”,平等对待,甚至优先使用。
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制度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但这些文件,有的规定过于宽泛、程序过于繁琐、标准有待统一,不少基层干部称之为“表态性”文件。
让改革者“轻装上阵”、不畏风险,还须细化容错机制,使之可信可靠可行。
“要把规范流程作为构建容错机制的核心内容,对容错免责的条件、作出容错决定的主体、实施容错的程序以及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刘千乔认为,实施容错时需要在心理疏导、责任研判和澄清保护等多方面启动响应,化解“试错”干部的心理顾虑,厘清“试错”干部的责任,进而将免责的决定给予公开权威的认定,帮助干部卸下包袱。
刘千乔认为,在操作程序上,要建立申辩机制和评估机制,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行政人员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重点评价改革的必要性、民意认可程度、改革失败的价值,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柯俊关心的是,在启动容错机制之时,改革者的形象能否被保护;在被容错之后,改革者能否在人事任免上不被歧视。
对此,王洋洲表示,要用完善的救济体系保障容错的实效,建立健全包括评估、申诉、澄清、保护、激励、保障等在内的容错救济体系,通过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严肃查处诬告行为、实行案件审查助辩制度、完善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和澄清保护制度等方式,为改革者戴上“护身符”。
“要让真正的改革者清楚,即使出现了‘公错’,也有党委政府为你担着,容错之后,也不会给个人的发展前途蒙上阴影。”王洋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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