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面深化改革、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起点上,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具有重大意义。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予以严格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随着实践发展,产权的内涵也在逐步丰富和扩展,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因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义,而且是在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前提。
《意见》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严格依法保护产权,促进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从主体方面看,产权保护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从内容方面看,产权保护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尤其是废除各种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合理规定。把《意见》的精神和部署落实好,应特别注重以下两方面。
把握好产权处置的法律程序和政策界限,尤其要在“区隔”上做文章。产权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务必按程序办事,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界限,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例如,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财产,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再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违法财产时不能牵连合法财产。尤其是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
统筹施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产权保护既涉及中央,也涉及地方;既涉及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也涉及经济社会管理部门;既涉及政府,也涉及社会组织;既涉及经济组织和各类法人,也涉及自然人和千家万户。因此,在产权保护的领导和组织上,应坚持统筹协调、协同运作;在政策制定上,应增强产权保护政策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社会舆论上,应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