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工信部网站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94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工信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启动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来源:工信部
在答复中,工信部表示,推行绿色制造,开发推广绿色产品,是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举措。工信部完全赞同代表们的建议,高度重视绿色产品开发推广工作,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加大绿色产品研发力度,促进绿色消费。
关于出台扩大新能源汽车供给等系列鼓励刺激政策方面,工信部表示,发展新能源汽车、绿色建材、绿色家电是拉动绿色消费的重要手段,工信部强化政策引导,不断推动相关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出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引领汽车绿色消费。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及下乡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充换电设施政策,提高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主要场所充电桩覆盖率,形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累计生产新能源汽车1080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量875万辆。
二是加快建设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引导农村建材市场向绿色消费升级。支持河北、河南等地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搭建绿色建材测试评价平台,创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三是积极推广绿色智能家电。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行动,组织电商平台开展“双品网购节”等促消费活动,促进家电升级消费。研究制定家居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扩大绿色智能健康家居供给。
下一步,工信部表示,将继续推动以下工作:一是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绿色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启动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二是拓展绿色建材内需市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强认证和生产应用监管,提升产品质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政府采购试点城市建设,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培育一批具有引领效应的绿色建材生产基地,扩大有效供给。三是提升绿色智能家电供给能力。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扩消费政策贯彻力度,将产业升级和扩大内需有机结合,多措并举推进家电促消费各项工作。
关于鼓励采用绿色原材料、推动绿色供应链建设方面,工信部表示,一是统筹规划绿色制造政策体系。先后制定发布《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加大绿色产品供给,提升供应链绿色化水平等目标要求,促进绿色低碳消费升级。二是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积极培育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引导企业从设计之初考虑绿色选材,探索实施路径和经验,带动产业链和供应链绿色协同提升。支持水性建筑涂料等产品纳入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清单,明确采用绿色原料等指标要求,并依据标准遴选绿色设计产品,加大绿色产品供给。三是积极创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围绕汽车、建材等重点行业,先后培育了296家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将绿色采购贯穿原材料、产品采购等全过程,鼓励企业采购绿色原料,推动形成绿色原材料、生产、消费联动机制。
下一步,将认真组织实施《“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各项举措、目标任务,继续培育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等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实施绿色设计及采购,推动形成上下游协同合作机制。同时,聚焦绿色属性突出、消费量大的工业产品,制定绿色设计评价标准,完善标准采信机制。
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方面,工信部称,一是以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为引领,在国家层面着力打造一批绿色设计、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等先进标杆,持续开展绿色制造典型经验推广,引导地方对绿色制造标杆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二是会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推进绿色信贷,培育了一批绿色设计与制造一体化集成应用供应商,在建材等行业为企业研发绿色产品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三是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工业领域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构建完善绿色供应链等目标,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绿色建材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绿色产品推广方面的金融产品,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升级。
下一步,工信部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丰富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力争金融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成为碳减排标杆,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