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想考公务员,但没办法。”2023年8月14日,“吉林男子护妻重伤姐夫”一案被告李某春的妻子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于今年5月11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再审申诉材料,“6月6日立案了,但到现在还没有出结果。”
根据宋女士提供的截图显示,该案审限起始日期为2023年6月6日,审限届满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目前处于审查阶段。虽然案件处于正常的审查阶段,但为了洗去丈夫的罪名,替女儿和儿子的未来打算,宋女士几乎度日如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刑事案件再审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案期限从6月6日起,迄今为止未超刑事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件进展情况截图 来源:受访者
8月15日,记者致电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李某春案件进展情况,工作人员回应称涉及案件,无法给予答复。
根据宋女士提供的申诉书显示,如今,他们申请依法撤销(2021)吉0702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遗漏,适应法律严重错误,申请依法宣告申请人李某春无罪。
2018年5月5日,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晨光村生活的姐妹两家,因用电浇地问题发生口角,最终演变成动手伤人事件,从而困住了曾经亲密的两家人。
事发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春与妻子宋某梅在给自家耕地放水时,因被害人蔡某元(系宋某梅姐夫)关闭电闸阻止其放水,引起宋某梅与蔡某元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随后,蔡某元持木棒殴打宋某梅并将其打倒在地,当蔡某元持木棒再行殴打宋某梅时,被告人李某春持铁锹阻挡木棒,并用铁锹打伤蔡某元头面部,将被害人蔡某元打倒。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元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九级伤残。宋某梅头部外伤、左枕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现场以及被告人李某春妻子宋女士 图片来源:受访者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李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3月12日,该案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认为李某春在妻子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用铁锹制止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系防卫过当,判处李某春有期徒刑2年7个月。
宋女士告诉记者,李某春于2021年8月31日离开看守所。次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认定李某春属防卫过当,判处刑期2年7个月,实属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有悖司法公正。
2022年6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
宋女士告诉记者,李某春因脑出血,“现在虽然日常能自理,但是不能干重活。”家里目前主要靠宋女士打零工和女儿的工作支撑。
就此案是否适用于正当防卫,记者曾采访第三方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付建律师告诉记者,“李某春在看到妻子被蔡某殴打且已经倒下的时候,蔡某元又举起木棒子准备再打的时候,可能造成李某春妻子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春当下抡起铁锹对蔡某元进行殴打的行为,是避免蔡某元对其妻子的伤害。”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付建律师认为,就该案李某春将蔡某元殴打倒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殴打的次数来看,只有一次,蔡某倒地之后,李某没有继续殴打;从双方所持工具来看,没有提前准备,而是浇水使用的铁锹。“因此,我认为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付建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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