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末,黑龙江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79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25.59%,居全国第三位。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亟需制定一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幸福龙江建设。12月22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48条,专章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规范,明确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原则。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明确城镇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配套用房标准,明确国有闲置且适宜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优先改造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公示服务制度、服务流程以及收费标准。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标准、细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明确医养结合、康养结合、社区康复等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定了一次性入职补贴和一次性从业补贴,重申老年人子女陪护假,将高龄津贴制度写入法规。同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定监督措施,开展信用监管,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明确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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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珂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