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5月10日,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有哪些新的监管举措?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又将如何有效落地?《新闻1+1》白岩松连线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解读相关问题。
对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
如何给予更多的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 杜鹏: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实际上还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更高质量的发展。我们在看到规范和加强监管的同时,对预付费、相关的押金和会员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有一些新进入到这个领域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我们将来要鼓励更多投入比较大的民营机构进入到养老服务领域,还应该积极寻找另外一种方式,使他们能够得到一些低息的贷款,使他们得到更多的融资渠道。所以在监管的同时,也为将来鼓励他们进入到这样一个服务领域,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如何加强多部门间的协作?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 杜鹏:首先要让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比如每个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的具体情况,要对他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他的能力,每个月应该提供什么服务,相应的如何收费。有了这些基础数据才能知道相关的费用是怎么收的,也才能知道他得到的服务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所以要先建立基础的数据系统,了解住在养老机构里每个老人的基本情况,这样的信息和机构的收费、押金,以及第三方金融监管的信息联动起来,才能知道资金的使用是不是异动,是不是正常使用在养老机构的业务发展上。
养老机构预收费周期不得超12个月
哪些机构受影响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 杜鹏:总体来说,这项规定受影响更大的还是一些民营养老机构。对于一些公办机构来说,因为它存在的时间比较长,投入运营的时间也比较长,当初土地的使用、设施的建立,包括现在的运转方面,大量的资产都是由政府支出,所以它在运行方面的收费相对来说就比较少。在民营养老机构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轻资产的,是对于一些已经建好的公办设施,民营机构来介入,相对来说它的收费压力就比较小,养老机构预收费周期不得超12个月,对它来说整体运营也不会产生大的问题。但是还有一部分是近两年刚刚大量投入养老服务机构的,从土地到设施、设备,一系列的投入可能比较大,《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收费上限,对这一部分的养老机构影响的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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