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1日讯 (浙江在线通讯员 朱智翔 晏利扬 记者 江帆)日前,我省发布《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到2020年,我省将全面推行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此次建立的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正是源起杭州市富阳区的乡镇生态责任报告制度。2015年下半年起,富阳率先在渌渚、渔山两个乡镇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和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取得经验后,在全区24个乡镇(街道)全面铺开。经过近两年的积极探索,富阳生态责任报告制度日趋健全,促使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厘出责任清单,遵循“管行业就得管环保,管环保就得有责任”的理念,使责任级级落实、压力层层传递,打通了生态环保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此次《意见》出台,借鉴了“富阳经验”,并延伸报告实施范围,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明确提出到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选取30%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意见》还把报告内容拓展到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重大环境问题,明确了设立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三种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从方式上看,三种报告同中有异,相同的是三种报告均可由各级政府领导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不同的是,综合性报告还可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而且原则上每年要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则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
此外,《意见》还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不仅规范了报告程序,详细规定了报告准备、报告形成、报告开展、整改反馈四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并从强化组织协调、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落实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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