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检察部门受理的大量举报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错告或诬告的。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机关探索的课题。自去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正名”制度,为百余名被错告诬告者还清白。
“正名”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举报失实,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受到错告、诬告的,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
据辽宁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虽然查无实据,但周围群众议论纷纷,本人情绪低落,群众威信一落千丈。实行“正名”制,把打击和预防、查处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有利于强化全民法治意识,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辽宁检察机关适用“正名”制,先由案件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正名”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标准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再报检察长最后审批,方可实施。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了“正名”工作的严肃性,防止了滥用“正名”和适用不当。
“正名”制度为好干部保驾护航,一些洗清“不白之冤”干部的工作热情更加高涨。本溪市检察院反贪局曾受理了一封匿名举报某食品总厂厂长在本厂建设综合住宅楼工程中收取好处费的信。经查,这个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在现任厂长的带领下刚刚扭亏为盈,还陆续兼并和托管了5家破产企业。初查证据证明,该举报无任何事实依据,举报内容失实。办案人员同时了解到,这名厂长是一位大刀阔斧搞改革、真心实意为企业负责的企业带头人,举报信已对该人及部分干部职工造成了人心浮动等消极影响。查清情况后,明山区检察院首先向食品总厂的上级主管局党委通报了调查情况,接着又到厂里召开中层干部大会,向与会人员宣布了调查结果。因被举报而深感委屈的厂长此时热泪盈眶地说:“感谢检察机关还我清白,我将加倍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最大的力量。”
辽宁现已有大连、本溪、丹东等近10个市的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实行“正名”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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