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目前的1200元提到1500元”,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
据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商尚近日在此间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由全国人大立法,费用扣除额的提高将在全国统一进行。目前,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的问题已经列入国家立法部门的议程,而且有了初步的方案。目前全国许多专家提出,应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标准扣除额统一到1200元左右。
2003年12月,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将安排审议,但最终需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有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纷纷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北京1200元、上海1400元等。但据有关官员介绍,这些行为并没有向全国人大汇报。
对于目前已经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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