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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条条关民生 物权法与你我的12种关联

www.zjol.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2:58: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编者按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有恒产者有恒心。随着物权法草案全文10日向社会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必将逐渐为社会熟知;而物权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将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因种种原因,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答案可能多种多样。有了物权法,答案就变得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

  实际上,整部物权法都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作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部法律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制定物权法,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确立:私人财产获得同等保护

  去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热烈反响。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几经修改后,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专家认为,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单行法保护。物权法草案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明确: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

  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三种途径解决物权受损

  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业主权利,减少物业纠纷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我们可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有关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细化了相关规定。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

  城镇居民可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按照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此外,为拓展经营者的合法融资的渠道,草案还在我国现行抵押制度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将现有的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草案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买卖合同占有对方交付的货物;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却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恶意占有。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为特殊人群设立居住权

  一位老人在北京城里的一户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后,雇主承诺要给她“养老送终”。但在她生病后,雇主就将她送回乡下,导致这位80多岁的老人无处栖身。

  物权法草案以专章的篇幅,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维护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草案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可不支付住房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关于居住权的期限,草案规定,期限根据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死亡时止,未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住房灭失,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补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权人,也可以放弃补偿,要求适当安置。但上述居住权不包括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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