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范了许多一直以来让人关注的演艺市场管理问题。
关键词一:假唱
近年来,对假唱的声讨不绝于耳,该条例明确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否则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都有相应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二:演出缩水
另外,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观众都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三:虚假演出广告
时下一些演出公司为了赚钱,夸大广告宣传。为防止以小充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新条例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要求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关键词四:募捐义演
条例特别提到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而如果被发现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姓名,直至吊销其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关键词五:公款演出
对于此前屡被质疑的“公款”演出,条例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背景
昨日,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颁布。在各个方面规范营业性演出,此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的修订,主要突出了几方面内容:一是以保证人民群众得到价格合理、内容丰富的文化产品;二是确保营业性演出内容健康;三是防止营业性演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维护观众合法权益;四是消除营业性演出安全隐患;五是适度引进外资。并列出了违规后的相应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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