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湖南岳阳下属的县级市),一个湖南小城因为一个人几乎在一夜间闻名全国。这个人就是余斌,临湘市原副市长。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终审裁定认为,余斌因受贿9.5万元而犯受贿罪,同时考虑到部分受贿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捐献,维持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驳回检方、被告人余斌因一审判决而分别作出的抗诉、上诉。
-诉讼笔记
引发“受贿扶贫”争议的诉讼
也许,对于受贿的认定,双方分歧从开始就存在,并为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2004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余斌犯受贿罪。检方指控,自从2001年4月到2003年上半年,被告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王建军、李建利、李建波等人贿赂,先后9次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余斌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另外,收受钟某现金应为8.5万元而非11.5万元;收受其他人的10万元人民币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资助且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认定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几乎与此同时,被告人余斌也提出了上诉。
在检方的抗诉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余斌受贿金额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即使按照认定的受贿金额,且有自首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适用缓刑上也有错误。
同时,在上诉书中,被告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认为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了公务活动、扶贫帮困等,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犯罪,自已更不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今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被告人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具体受贿金额。就在双方争论未有结果之际,今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余斌犯有受贿罪。
-专访
零口供对我很有利,但我没有那么做
余斌无疑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8月5日,面对晨报记者,余斌承认受贿,但如果条件合适,他还会向有关部门继续申诉。
见到余斌是在深夜,他来到了记者住的宾馆。个头不高,体形偏瘦,脸色有些憔悴,但余斌给人的第一感觉是非常干练,而且口才很好。
记者得到的一份材料显示,今年45岁的余斌,是个地地道道的湖南岳阳汉子,197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临湘市城南乡党委书记,临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教育局长。2002年底,从教育局调走后,余斌开始担任临湘市副市长,主管国土、城建、规划等工作。
据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余斌所有的受贿案件,几乎全部集中在其担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总共不过3年的时间。
晨报记者:现在状况如何?有很大压力吧?
余斌:我现在感觉很充实,自己想干的事情都干了,而压力都是自己加的,我胸怀坦荡没有压力。(笑了笑)
晨报记者:对于收受的钱,你如何看待?
余斌(脸色严肃了很多):钱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我承认收受了财物,而且家里、办公室都有,但对其使用有详细记录。
晨报记者:为何不交到组织?那样你不会担责。
余斌:如果交到组织,我将无权支配使用这些钱,而用钱的时间、地点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当时我想,自已没有占有,用于扶贫、公务活动等,我就没有犯罪。
晨报记者:受贿不是为了自已,那为何还收?
余斌:一是市里财政紧张,副市长每年能够自己支配的费用只有1万元,其中包括车辆的加油、维修等等,基本上还不够一辆车一年的油费;再一个原因,就是很多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上,需要由财物协调解决。
晨报记者:收人钱财的时候,你没考虑过后果?
余斌:当然考虑过,我收取财物是有底线的,就是不能出现大的原则问题。我收受的财物,都来自建筑商,因为基建利润很大,这些人愿意把利润拿出来,我收下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这应该没问题的。
晨报记者:你在纪委工作多年,应该知道受贿罪的严重性。
余斌(声音有些激动,不停的挥手):是呀,正因为在纪委工作多年,而且以前也学过法律,我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有自己的理解,我没有主观占有动机,缺乏此要素就无法构成受贿罪。对于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我受贿过程完成,就已构成受贿罪,但没有考虑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应该从整体上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