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因导致检察机关查处不力
“造成查处不力的原因首先是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贵州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检察官钱晓阳告诉记者。
据钱晓阳介绍,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按事故大小、严重程度实行级别管辖,而刑事案件的查处实行的是属地管辖,不同的管辖方式经常使得司法机关难以与事故调查组进行配合,共同开展调查。“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机制还没有出台,检察机关查处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缺乏机制保障。”
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的专业技术意见,是司法机关认定有无犯罪事实、查处涉及煤矿安全事故案件的依据。“但事故发生后,行政执法部门首先是集中力量处理抢险救灾等事宜,致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形成相对滞后,司法部门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钱晓阳说,当事故调查结束、需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却进行了串供或早已逃匿,而作为主要证人的矿工绝大多数是农民临时工,流动性大,一旦离开就难以取证,“这些都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
其次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移送制度执行不够。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周小军指出,从近几年贵州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煤矿事故的案件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仅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些案件,而对煤矿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和干扰以及对刑法中涉嫌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件了解不够,还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过案件。
2002年,贵州某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某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导致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但陈某最终被判无罪。
“这就是司法机关查处不力的第三个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干扰大。”周小军说,发展煤炭经济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主要经济支柱,一些地方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片面追求本地、本部门的经济发展,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频繁发生。当发生事故后,司法机关要追究那些在工作中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时,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个别领导就会以这些干部都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差错难免等各种理由要求不予追究,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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