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新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海南省教育厅以前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对新生入学、考勤与评价、转学与借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新生入学、转学与借学两方面内容。如新生入学须办理电子学籍注册;省外学生转学到海南省后,又不在海南省内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海南省内学籍。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显然是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高考移民风潮,但是,究竟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要具体实施的情况。
《规定》明确表示,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未参加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海南,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及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省外学生转学到海南省后,又不在海南省内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省内学籍。
海南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海南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的全省中招统一考试,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市、县重点中学不得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海南省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到海南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海南省借读: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海南省居住的;
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海南省居住的;
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海南省居住的;
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海南省居住的。
海南省内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华侨在海南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申请在海南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海南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借读生应按海南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到省外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须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备案。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