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工程做,你给我好处费———万州一医院职工陈安奎违法收取他人钱财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二中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安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人民币5万元。
1995年初,中西医结合医院(原万县市第三中医院)决定进行搬迁。陈安奎作为当时该院移民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和移民迁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成员,专门负责医院迁建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在此期间,一建筑公司工程处经理刘某找到陈安奎,希望能够承接该院的工程项目。在陈安奎的推荐和安排下,刘某顺利承接了医疗综合门诊部的建设工程。1996年底,陈安奎与妻子离婚,需向其妻支付约5万元的离婚费用。刘某得知后,用自己的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5万元,并将钱款悉数交给了陈安奎。
1998年2月27日和8月27日,在陈安奎的又一次精心安排下,刘某又分别承接了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职工宿舍楼和门诊住院综合楼的修建工程。刘某在工程开工后不久就郑重地向陈安奎许诺,事后会付给陈一笔好处费。而在施工的过程中,刘某也多次得到了陈安奎的照顾和帮助。同年11月,陈安奎以单位需要缴纳购房款为由找到刘某。刘随即付给陈安奎5万元好处费。陈安奎用这笔钱交付了集资建房款,住进了单位新建的宿舍楼。到案发时,陈安奎利用职务之便,共违法收取他人钱财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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