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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巨贪余振东被引渡回国 |
我国首个由美方押送回中国的“外逃贪官”余振东8月16日在广东江门受审。余振东是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
外逃3年才归案
案发后,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
2001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经过中美两国执法机关长达3年的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12月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美方于2004年4月16日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办案花费高昂
8月16日,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广东江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余振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余振东一案耗费了公检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谓是“成本高昂”。
首先,是“归案成本”高昂。据了解,为促成余振东归国受审,我国司法部门2001年成立了专案小组,与美方进行了近3年的协商,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办案人员就曾6次赴美国谈判。包括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处、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和外交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及余本人、家属进行了长期谈判,并召开中国、美国、加拿大和香港三国四方协调会议。协商中的主要困难在于两国法律体系不同以及如何说服当事人。最终,经过权衡,余答应归国受审。
其次是“取证成本”高昂。“外逃贪官”出国前转移资本的手段都较为隐蔽,总会想方设法把非法获得的钱财转化成私人“合法”财产,这就给警方调查取证设置了诸多障碍。比如不从中国往外汇钱,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国银行,或转换成房子等不动产,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往境外汇钱。
办案要综合考虑“效益”
如何降低“追贪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有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降低“归案成本”。对于尚未归国受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居间联络、协调、斡旋的方式,促成成员国间的引渡安排,这样可降低我国司法成本。
同时,应尽量争取类似于驱逐出境的变通途径,使犯罪嫌疑人能被直接移交我国,省却繁琐的引渡手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师邓宇琼建议,对于缉拿“外逃贪官”这个问题,我国应该接受国际上的一些惯用做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适时作出有条件的承诺,避免谈判僵化在“死刑不引渡”问题上。(据新华社广州8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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