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会议进行首次审议,随后还将进行两天的审议。草案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两处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此次修改草案主要涉及到两点,首先草案将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其次,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ㄊ畹模蛘咴诹酱σ陨先〉霉ぷ省⑿浇鹚煤兔挥锌劢梢逦袢说模约熬哂泄裨汗娑ǖ钠渌樾蔚模伤耙逦袢擞Φ卑凑展夜娑ò炖砟伤吧瓯ā?劢梢逦袢擞Φ卑凑展夜娑ò炖砣比羁劢缮瓯ā!币簿褪敲魅芬蟾呤杖胝咦孕猩瓯ā?/p>
规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修改草案最后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这样将来居民收支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发生变化时,国务院就可以再调整减除费用标准,不必因此修改法律。另据透露,此修改草案有望一审通过,并在明年正式实施。
就个税起征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初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解读
昨天,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各个疑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焦点一中低收入者可减轻负担
[草案条文]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权威解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80年制定的,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因此将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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